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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及使用
发表日期:2010-05-17 字体: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和救助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备灾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增强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文登市红十字会要积极筹集救灾救助物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救灾救助物资使用的管理。制定以下要求:
   一、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做好物资管理和救灾救助工作。开展募集、储备和分配使用救灾救助物资时要对物资的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红十字会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物资,必须保证质量。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进行救灾救助活动。对食品、药品等物资的质量和期限要严格把关,捐赠者要提供所捐赠食品、药品的合格证明。
   三、接受捐赠后,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收据;需要对捐赠物资价值评估的,要做到客观合理。
   四、救灾物资进仓要及时准确清点,完备交接手续和财务登记,做好物资的仓储和使用管理。
   五、使用捐赠物资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指定救灾的物资,必须及时用于救灾救助活动。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者对捐赠物资使用和管理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六、红十字会分配使用救灾救助物资时,必须遵守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使用管理程序,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红十字会根据求助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救助活动方案,按实际需要和能力给予物资支持。受援单位接收物资后,须填报收据,做好物资入库、分配、发放登记、领取签收的造册工作,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并及时报告执行结果,以便向捐赠者反馈和接受审计。
   七、接受捐赠物资开展救灾救助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原则上由受益方承担。在接收、运输、储存和分配救助物资过程产生的直接费用,红十字会应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资助,也可以通过社会捐助解决或从募捐款提取的管理费中支付。
   八、红十字会接收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转交没收的侵权货物,只能无偿用于公益事业,不得擅自拍卖、变卖和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经报批同意,对货物除标后进行合法拍卖或义卖的,所得款项只能用于红十字公益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分配和使用救灾救助物资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贪污救灾、救助物资,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一、严格把好货物进库验收清点、在库保管、按制度出库三关。根据商品性质、特点和保管要求,采取分区分类和货位编号办法合理存放,做到货物收发快、数量准、包装好、标识明。
   十二、严格执行仓库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腐蚀、防鼠、虫害等有关工作。
   十三、仓储货物出现因存放不当等原因造成货物变质、毁损、短缺、污染、过期或错发等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主管上级报告,进行检查处理,并建立注销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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