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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筹资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发表日期:2010-09-25 字体:   
 

 

    对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政府资助、接受捐赠、收缴会费作出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中国红十字会开展筹资的基本法律依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是中国红十字会筹资的重要法律依据。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从事救援、救助等人道主义事业,接受捐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法律和税收政策对中国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23条规定:“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与法律相对原则性的规定相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则对红十字会减免税的政策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该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理解该通知,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只有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才能适用这一免税政策;第二、只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才允许将捐赠额全额扣除,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扣除捐赠的款物,即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仍然要缴纳营业税;第三、捐赠额需要在计算所得税以前予以扣除,而非以捐赠额抵消应缴纳的所得税,即只有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那一部分款物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和个人的其他所得仍然要依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中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免税待遇的“红十字事业”的范围;受赠者和转赠者的资格;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票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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